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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执行局莅临仲裁委指导、交流工作发布者:仲裁委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4/8/18 10:10:56 阅读:736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委与泰州中院的联系,有效解决仲裁案件在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仲裁工作进一步发展,2014年3月28日本会邀请泰州中院执行局周惠民处长、徐勇副处长莅临我委举行仲裁工作指导、交流座谈会。座谈会由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梅禹华主持、仲裁委全体办案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首先由梅禹华同志就如何做好办案秘书发表指导讲话。从办案秘书的职责入手,详细讲解了办案秘书必须具备的各项基本要素,介绍办案秘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随后,泰州中院执行局周惠民处长对本次业务交流座谈会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就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设计、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特别就仲裁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几个不予执行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通过周处长的分析讲解,仲裁委办案人员对案件不予执行及撤销有了更深、更具体的了解,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把案件的质量审核关,尽可能避免仲裁裁决案件被中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况发生。最后,泰州中院执行局徐勇副处长就仲裁案件送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指导,为办案秘书在案件送达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出谋划策,令仲裁委办案人员受益匪浅。

    通过这次座谈活动,仲裁委与中院执行局相互有了更深层次的交流、认识,双方约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仲裁和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和审判的各自优势,多元化解决当前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面广量大、处理难度大的民商事纠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仲裁小贴士: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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