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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诉讼”  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发布者:仲裁委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12/7 17:10:58 阅读:159

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民商事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我会联合市司法局、市中院出台《关于完善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同打造“一站式”诉裁分流机制,促进诉裁高效“无缝”衔接。


一是构建以诉前调解为枢纽的纠纷分流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仲裁工作联络点,开设仲裁服务窗口,公示仲裁服务内容,聘请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兼职担任仲裁调解员。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同时,将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分别引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从实体上实现对矛盾纠纷的诉裁分流,引导当事人通过最适合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完善诉前调解全流程诉裁分流程序规则。明确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区分制定诉前调解中不同调解结果进入仲裁程序的不同渠道和方式。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调解员可以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补充仲裁协议的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仲裁协议,并协助办理仲裁立案手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诉前调解的,调解员可引导有仲裁意向的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仲裁邀请,对方当事人接受邀请的,案件由仲裁机构受理。


三是健全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支持和监督机制。《实施意见》从十六个方面明确了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工作重点,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从受案调解、案件分流、仲裁保全、司法审查与仲裁裁决执行全流程工作规范,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管辖协调、关联案件联合化解等工作制度,实现了业务流程高效对接、信息实时共享、经验常态交流,全面打通诉讼与仲裁工作衔接壁垒,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贡献仲裁智慧和力量。

 

仲裁小贴士: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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